摘要: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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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了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工作,中选结果已于2024年4月28日正式公布。根据有关工作部署,为保障中选结果有序衔接、平稳执行,现就做好胰岛素专项接续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GY-YD2024-1)中选结果的通知》公布的中选产品。 ??二、执行时间 ??中选结果具体执行时间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三、采购周期 ??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四、相关要求 ??在医保支付方面,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未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含新获批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以所属采购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使用未中选产品,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纳入分类自负范围。 ??中选药品优先合理使用、货款结算、质量监管等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本市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2〕27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公布此次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实施。 ??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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