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8月11日,CFDA最新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此举无异于医药界的龙卷风,一旦不合规,就要被打入停产、假药的局面,一大批工业企业也许将从此被淘汰。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开 ...
8月11日,CFDA最新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此举无异于医药界的龙卷风,一旦不合规,就要被打入停产、假药的局面,一大批工业企业也许将从此被淘汰。 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工艺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16年9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联系人:薛彦久电子邮箱:yhzcszhc@cfda.gov.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8月9日 药品工艺核对流程大致如下:
新康界特就此进行整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自查要求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为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一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包括审批药品生产申请时批准的生产工艺及审批相关补充申请时批准的生产工艺。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汇总,于2016年11月1日前上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自查处理 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一致 药品生产企业应将自查情况报告与药品生产工艺等资料一并归档,作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现场核查的备查资料。 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不一致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充分的研究验证。 (1)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不产生影响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补充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作出审批决定。 (2)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停产。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相关要求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完成行政审批,补充申请获批后,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继续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其他暂不生产品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应停止生产。 发生过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但生产企业能够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停产,但需要按公告要求提出相关补充申请。 (一)相关品种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实施前已经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此后一直正常生产,生产工艺稳定且未发现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 (二)相关品种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变更后的生产工艺属于技术进步或创新的。 各项工作时间表 企业最晚完成自查时间:16年10月1日 省局最晚汇总上报时间:16年11月1日 企业最晚通过总局评审时间:17年6月30日 未生产品种最晚通过总局评审时间:17年12月31日 总局开始飞检时间:16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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