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约谈广告违法商户

摘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在京对全国30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企业(其中包括10家保健食品企业)进行了行政告诫。根据以往的行政职责划分,食药监系统只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和监测,而对于发现的违法广告只能 ...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稽查局在京对全国30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企业(其中包括10家保健食品企业)进行了行政告诫。


根据以往的行政职责划分,食药监系统只负责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和监测,而对于发现的违法广告只能转交同级别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给予纠正或处罚,常常导致食药监部门对于未被处理的违法广告“望洋兴叹”。今年10月1日新《食安法》生效后这种尴尬局面将会改变,新《食安法》给予了食药监部门处罚手段如下:


“第一百四十条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今年9月1日生效的新《广告法》也对保健食品广告给予了最严格的束缚,新《广告法》制定了“保健食品广告准则”: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两法都是首次将对于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列入法条当中,如此可知政府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管将更加严格,不仅违法企业须抛弃侥幸心理不要铤而走险,即使守法企业亦须认真领悟法律要求、避免误踏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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