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247号2015年05月11日 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247号 2015年05月11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依法科学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总局决定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获得许可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产品批准、生产、经营等情况;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资质、能力、人员、原料和产品检验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采用网络在线填报方式进行。总局食监三司负责调查工作的整体组织部署和督促落实。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建立维护网上填报信息系统,收集、汇总调查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的数据填报工作,并负责对填报数据的审核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网上填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s://123.127.80.3/dcb/login.jsp)的要求,逐项如实填写调查表。并同时将A4规格纸打印的调查表、汇总整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报送的纸质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印章,调查对象为个人的,应逐页签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填报信息、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核,指导填报人完成调查填报工作,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调查工作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总局。 五、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审核,确保此次调查工作的质量。同时,以此次调查为契机,按照产品品种、生产企业类别,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监管档案。 联系人:靳发彬,贺强(网上填报信息系统)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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