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销售须划专区销售

摘要: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5年7月5日。《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七条明确保健食品的含 ...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5年7月5日。


《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七条明确保健食品的含义是“经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第十四条将保健食品与婴幼儿配方乳粉一起核定为特殊食品销售项目。


附件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并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5年7月5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rendp@cfda.gov.cn。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6309876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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