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施行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核可管理办法

摘要:  2014年11月24日,在《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案》(TCSCA)修订版实施前,台湾环保署公布并施行《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核可管理办法》。 2014年4月,该办法就已经被列入到了行政院公报中,包含了19条条款以及2个附录。TCSCA ...

2014年11月24日,在《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案》(TCSCA)修订版实施前,台湾环保署公布并施行《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核可管理办法》。

      2014年4月,该办法就已经被列入到了行政院公报中,包含了19条条款以及2个附录。TCSCA修订版要求对具有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的第四类有毒化学品物质进行更严格的管理。

      台湾环保署环境卫生及毒物管理处副处长陈淑玲表示:“在过去,对于第四类有毒化学品的审批证书并没有时间限制,对于化学品的储藏和使用都没有限制,并且当情况有所变化时,制造商和进口商并不需要向环保部汇报。”
 
      新办法规定,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许可有效期最长可达5年,并且对于申请的流程进行了大概的描述:
1. 许可证的类型;
2. 进行审批和认证过程;
3. 许可证的更换或增补;
4. 许可证的使用权以及对于许可证的撤回,更换或者延长。
 
      申请者必须同时提供化学品的安全信息以及事故预防的基本数据。从2015年1月1日起,环保部会向生产商,进口商以及第四类有毒化学品的使用者提供一个电子申请工具,用来申请许可证。
 
      办法第18条允许现有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暂时使用他们的现有文件。因此现有的生产商和进口商会有2年半的时间来申请新的使用许可。​

 

 

欢迎点击上方关注按钮,关注我们的公众号

关注我们的了解行业最新资讯

官网手机版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