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化妆品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 ...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化妆品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混淆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规定,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功能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标签可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在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化妆品不得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 征求意见稿强调,宾馆、沐浴、美容美发等服务消费场所提供的化妆品,以及商业活动中通过免费赠予、试用等形式提供的化妆品,参照本办法进行标签管理。 此外,《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注意事项及警示语”的标注规定,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产品,以及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都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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