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5日下午,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拟定4类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 ...
2月5日下午,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拟定4类商品不适用“7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工商总局表示,鉴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新《消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是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交易过程中没有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没有进行“一对一”确认,容易导致消费纠纷发生。 二是对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部分经营者因消费者拆开外包装查验商品而拒绝无理由退货,甚至要求包装必须完整、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三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能较好履行对平台上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管理责任。四是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对此,社会各界纷纷要求政府部门对“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进行细化规定。 细则中还拟定了七日的期间计算方式,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 这份意见稿也规定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二、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四、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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