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DA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2个机构作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 ...

摘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2个机构作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号)CFDA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2个机构作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号)
CFDA办公厅关于同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等2个机构作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复函
核心提示:你局《关于推荐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4〕359号)收悉。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11号
【发布日期】 2015-01-12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4〕3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为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等2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同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茶多酚棕榈酸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   

10-45-30-53-563536.docx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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