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5月5日,国务院发文,依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12月国函〔2015〕222号, 下称《批复》)对上海浦东新区的6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暂时调整(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 ...
| 5月5日,国务院发文,依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12月国函〔2015〕222号, 下称《批复》)对上海浦东新区的6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暂时调整(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其中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要求“暂时停止实施该事项,改为备案管理。” 《批复》中对备案进行了解释“根据规定的备案条件,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政府部门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 虽然国务院曾再2013年发文要求进口非特化妆品许可要逐步下放到省局进行,但目前其受理仍然在CFDA,企业提交的备案资料后,CFDA会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取得备案凭证,业内称之为“审查性备案”。 庶正康讯化妆品业务负责人吴金会表示,以往进口非特化妆品从提交备案材料到取得备案凭证最快需要35个工作日,其中审批环节就要20个工作日,如果在浦东新区备案可以大大提高备案效率, 但目前该项审批并未下放至省局,具体操作流程还需要等待进一步的文件说明。 A 据庶正康讯了解, 化妆品依据产品是否有特殊功能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下简称非特化妆品),两者在试验项目、资料准备上存在着差异,最终获得批准文号格式也有区别。 非特化妆品包括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和芳香类等,进口非特化妆品采用备案制,批准文号为“国妆备进字J********”。 A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十五条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国发〔2013〕27号)将“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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