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治区本级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和《关于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定点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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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本级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服务协议》)和《关于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履行协议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中心采取自查、网格化互查、抽查、第三方检查的方式,对自治区本级1789家定点零售药店2023年度履行协议和执行医保政策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考核情况 重点对定点零售药店串换药品、超量供药、超范围供药、限制用药、无处方供药、处方不规范、门诊特殊用药管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一)总体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能够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履行服务协议,为参保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购药服务。一是严格按照《医保服务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咨询、医保药品销售、医保费用结算等服务;二是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处方药购药登记制度,并设立投诉箱和医保宣传栏;三是工作人员熟悉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等医保相关政策;四是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定点药店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就医购药档案、个人台账和报表装订规范,超剂量供药和超范围供药现象明显减少。? (二)存在问题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别定点零售药店对医保工作不够重视,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医保政策不熟悉,医保制度落实不到位;二是未设立医保政策宣传栏,或内容未及时更新;三是存在串换药品、超医保限定范围供药、非实名购药等违规行为;四是部分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内部制度不健全,超量供药、超范围供药;五是部分药店存在无处方供药,处方后补、无处方销售登记记录,药品处方或销售记录无药师审核签字等情况。 二、考核结果 (一)合格定点零售药店(1787家) (二)不合格定点零售药店(2家) 内蒙古世医堂医药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新健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三、处理意见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及定点零售药店年度综合评分结果,对2家综合评分不合格及23家已停止营业的定点零售药店,给予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一年内不得申报定点的处理。 (一)不合格定点零售药店(2家) 内蒙古世医堂医药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新健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二)停止营业(23家) 内蒙古健爱医药有限公司、内蒙古好药师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十六店、内蒙古塞北诺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三十三店、内蒙古好药师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三店、内蒙古好药师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五十八店、内蒙古塞北诺连锁二十七店、清水河县福康大药房、呼和浩特邻客大药房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益清堂医药有限公司、内蒙古康霖医药有限公司、内蒙古为民医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民合医药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合药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民合医药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民合大药房有限公司、内蒙古恒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四十八店、新城区欣然大药店、内蒙古寿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一店、内蒙古惠仁堂医药有限公司、内蒙古北域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五分公司、内蒙古惠丰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店、内蒙古惠丰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三十二店、内蒙古惠丰国药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六十二店。 四、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零售药店要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进行整改,避免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对照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坚决杜绝串换药品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定点零售药店要做到及时更新药品目录,严格按政策规定供药,认真落实工作职责。 (四)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细化工作职责,不断强化工作人员对政策的知晓度,并向参保群众做好正向宣传。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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