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 ...

摘要:  遂食药监管办〔2015〕11号2015年01月23日 发布各县区局、分局:现将《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5〕12号)转发你们,请各县区局、分局结合《遂 ...

遂食药监管办〔2015〕11号2015年01月23日 发布

各县区局、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5〕12号)转发你们,请各县区局、分局结合《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遂食药监管办〔2015〕2号)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药品生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GMP要求组织生产,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0日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1月20日印发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厅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5〕12号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的请示》(吉食药监发〔2014〕3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风险,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鉴于上述原因,为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药品与食品共线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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